你(单位)未经批准,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一案,经调查:
2016年05月23日14时58分至2016年05月23日15时32分,贵州省文化厅执法人员余立勤(执法证号:52000007),周庆坤(执法证号:52000015)对“洪磊音乐工作室”网站(网址为:www.9945678.com)进行了远程勘验,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,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,其行为违反了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第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,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八条的规定。执法人员通过录像、截屏等方式对网站违法事实进行了远程调查取证,并通过电话、电邮等方式与网站注册人罗朝飞联系,通知其前来接受调查,但均未能联系上。当日,向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发去了《关于请配合落实案件关联人有关信息的函》(黔文稽函〔2016〕17号),请贵阳市支队协助调查网站注册人罗朝飞相关情况。2016年5月30日,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汇报了调查情况:1、无法找到和联系上罗朝飞本人;2、网站注册地址为虚构;3、网站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。
依据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第一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一十七条,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,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。
当事人:洪磊音乐工作室
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:罗朝飞
住所(住址):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贵阳市白云区大坝路36号101室
综上,现拟对你(单位)做出如下处罚:1、取缔
当事人如不服本拟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,本机关将在三日后作出行政处罚。
联系地址: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54号
联系人:周庆坤(520008)
联系电话:0851-85565493
贵州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
2016年5月31日